枣庄悦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悦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4168号
原告: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某路小学,住所地滕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凯教育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滕州市荆河街道某路小学(以下简称某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凯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某小学和某路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悦凯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691099.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16%计算;以217429.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1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悦凯教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511794.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43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775%计算;以217429.1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77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过竞争性磋商,悦凯教育公司、某小学于2020年9月1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悦凯教育公司承包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工程,工程价款约计1473670元,悦凯教育公司于工程完工后开具发票,某小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悦凯教育公司与某小学又签订《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悦凯教育公司承包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某路校区大厅文化装饰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审计合格后,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悦凯教育公司即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某路校区大厅文化装饰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某小学委托,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鉴后工程造价为217429.17元。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文化建设工程于2019年12月1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山东中亿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计,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定值为1473670元。悦凯教育公司于2020年07月16日开具了金额为217429.17元的发票、2020年11月4日开具了金额为1473670元的发票。某小学现已分立为某小学和某路小学,某小学和某路小学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某小学和某路小学辩称:原告陈述的施工、欠款情况属实。2020年10月,滕州市教育部门将被告一、二的人事进行分开。2021年1月,滕州市荆河街道教委办将被告一、二的财务进行分开。两个被告系独立的事业法人。原告所诉的工程款,经滕州市荆河街道教委办分工,由某小学负担149360元,其余的由某路小学负担。2021年3月,经滕州市教育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原告工程款49641.3元和49905.7元,不清楚是否已经支付到位。目前资金困难,只能根据财政状况视情况支付。合同中没有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并且两个被告也不是故意不支付工程款,而是财政困难,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即使逾期付款存在利息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不是原告所请求的标准和金额。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某小学与悦凯教育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荆河街道某小学某路校区大厅文化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小学验收审计合格,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发票,按审计后实际价格,某小学20个工作日内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悦凯教育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11月30日竣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经某小学委托,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对某小学某路校区大厅文化装饰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217429.17元。原、被告对该工程造价均予以认可。
某小学委托山东中亿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源公司)代理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某小学与中亿源公司共同向悦凯教育公司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受某小学委托,中亿源公司代理的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某小学确定悦凯教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473670元。请悦凯教育公司于本《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某小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0年9月13日,某小学与悦凯教育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约计1473670元;工程完工后,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发票,某小学验收合格后,货款一次性付清。签订上述合同前,悦凯教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即对该工程实际进行开工建设,12月15日竣工。2020年12月25日该工程验收合格。经滕州市教育部门委托,中亿源公司对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1473670元。该报告中含有的党建活动室未实际进行施工,党建活动室的工程造价179305元应予扣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2020年7月16日,悦凯教育公司将某路小学大厅文化装饰工程金额为215276.41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于某小学。2020年11月4日,悦凯教育公司将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两张金额分别为800000元和67367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于某小学。
2021年,某小学与某路小学分立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悦凯教育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悦凯教育公司与某小学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某小学、某路小学应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某小学、某路小学是否应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计算依据。
关于焦点一,悦凯教育公司与某小学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及《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悦凯教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体育场地工程施工等,具有相应资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焦点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悦凯教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涉案工程,工程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某小学及某路小学应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经审计,某路小学大厅文化装饰工程价款为217429.17元,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为1294365元(1473670-179305=1294365),故某小学、某路小学应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1511794.17元(1294365+217429.17=1511794.17)。某小学及某路小学辩称已向悦凯教育公司分两次支付工程款49641.3元和49905.7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某小学及某路小学辩称涉案工程款经荆河街道教委办进行分配,由某小学承担149360元,其余的由某路小学承担。因该约定属于某小学与某路小学的内部约定,未征得悦凯教育公司的同意,对悦凯教育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悦凯教育公司和某小学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关于某路小学大厅文化装饰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约定某小学审计合格后,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发票交给某小学,按审计后实际价格,某小学20个工作日内向悦凯教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该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7月16日,悦凯教育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某小学,故该笔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计算。关于某小学文化建设项目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发票交于某小学,某小学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次性付清。2020年11月4日,悦凯教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给某小学。2020年12月25日,工程验收合格,故利息应从2020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滕州市荆河街道某路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11794.17元及利息损失(以217429.1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9436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5元,由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某小学、滕州市荆河街道某路小学负担9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璇
书 记 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