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佳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随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随州市佳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30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随县。
被告随州市佳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随州市用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随州市佳泰装饰有限公司、随州市用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4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