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B座1层B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麒麟。
被执行人:北京游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5幢平房33D-03。
法定代表人:李小坚。
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08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0250.83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机动车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0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