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财保313号
申请人:市中区彦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建设路同兴家园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3UCL3R2W。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沈阳华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科技园3号楼1-B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1310996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富,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人市中区彦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华东建工有限公司、***富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华东建工有限公司、***富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