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财保138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
负责人:葛翔,行长。
被申请人:邹娟。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铁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新阳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娟。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4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等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其自身信用及自身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娟、武汉市新铁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