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米易家啦新能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2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09033280W,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米易家啦新能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210XD1M,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大草坝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米易家啦新能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12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米易家啦新能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200000元质保金承担连带退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9800元。本案执行费30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易家啦新能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