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35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康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川0303财保3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对担保人四川禄元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禄元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川X**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