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169号(京华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符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