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康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金康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商初字第00042号
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7层A5室。
负责人:*道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倩,湖北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金康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大厦A-1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武汉金康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