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3297号
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922633417。
法定代表人:周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华(实习),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210831M。
法定代表人:徐剑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益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49元,减半收取计19624.5元,由原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