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30108704210831M。
法定代表人:徐剑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栗县彭高镇工业园信用代码证号:91360322MA35YDIY2F。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源路**信用代码证号:914107000922633417。
法定代表人:周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立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特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想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高特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立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赣03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尚立科技公司向原告高特电子公司支付货款511975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119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尚立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高特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立科技公司不能清偿本案所涉债务。经查明,尚立科技公司设立于2017年5月15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锂想动力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尚立科技公司的全资股东,锂想动力科技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比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实缴出资3000万元。尚立科技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载明:确认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锂想科技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2017年5月31日缴纳完毕。尚立科技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锂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未出资部分应属于公司财产。股东有义务在其认缴范围内向公司实缴出资或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尚立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仅实缴出资3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没有缴纳出资,因此该公司股东锂想科技公司有义务在其认缴注册资金范围内向尚立科技公司实缴出资或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追加锂想动力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赣0322执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5119750元,违约金另算(该违约金以5119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龙 波
审判员 朱新兵
审判员 曾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