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财保98号
申请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5层17-2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1M。
法定代表人:徐剑虹,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2F。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2705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2705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起诉,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确定的期限在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而导致该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