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5层17-20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剑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德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上诉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知上诉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