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210831M。
法定代表人:徐剑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工业园信用代码:91360322MA35YDIY2F。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住所地萍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源路**信用代码:914107000922633417。
法定代表人:周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3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用湖
审判员 朱新兵
审判员 孔祥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