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04号
原告: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18号一(栋)B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广伟、雷愚,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骆毅力。
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9元,由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