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诺尔(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5民初169号
原告: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中街35号1幢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扁涛,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18号一栋B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广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叶,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铜鼓村。
法定代表人:吕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原告成都市天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