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18号-(栋)B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
被申请人: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街子镇双河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甘清和,总经理。
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川0184民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津支行银行卡账号44×××78上的存款378764.4元予以冻结。因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津支行银行卡账号44×××78上存款37876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