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18号-(栋)B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

被申请人: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街子镇双河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甘清和,总经理。

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川0184民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津支行银行卡账号44×××78上的存款378764.4元予以冻结。因崇州市清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津支行银行卡账号44×××78上存款37876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