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8号-(栋)B**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津兴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宝桥村5组。
法定代表人:宋**,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受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津兴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84365.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津兴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659.7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1080号,该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