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059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韩梅,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扎村。
法定代表人:陈莹。
被告:***,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费英
书 记 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