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4086号
原告赤峰市中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峰市中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街道办事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中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市中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