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31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厂,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超,男。
被告:西咸新区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