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4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24层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1-B1501。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凯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