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民初50号
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中东大市场对面清华苑5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胡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辉,该公司职员。
被告:朴相允,住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相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朴相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朴相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