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建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4元,由原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骆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