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辖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建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高田塍。
法定代表人:陆冠雄。
上诉人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7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诉讼标的与该合同无关,原审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错误。本案涉及的是另外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是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裁决,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主张,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耿金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