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006号

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建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汪**,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5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金华军。

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7元,依法减半收取5203.50元,由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梦婕

书 记 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