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5440号
原告: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高田塍。
法定代表人:陆冠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仙,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建杭。
原告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金华市雄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昉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