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47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国际展览中心A馆2楼写字间东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9040.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8年11月19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519040.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