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民初9066号
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国际展览中心A馆2楼写字间东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劳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签订《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协议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有效期为壹年。约定被告曲江劳务公司为原告代缴原告员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社会基本保险。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的代理服务费为30元/月/人,后原告与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协议期限自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有效期为两年。其他协议内容与上年度协议内容完全相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曲江劳务每月按时支付其员工的社会基本保险费用及管理费。但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区间,并没有依约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9月28日,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西安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养老金费用的处理说明》,明确承认由于被告曲江劳务的原因,自2014年7月以来的养老保险没有按时缴纳,并承诺将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金508913.72元退还给原告,并承诺支付该笔款项的利息和罚金,但被告仍不归还该笔款项,后原告自行缴纳了该笔拖欠的养老费508508.84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归还原告养老金508508.84元;2、被告曲江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38653.1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甲方)与被告曲江劳务公司(乙方)签订《曲0.0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有效期为壹年。代理服务事项包含:1、代缴甲方员工社会基本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2、代办甲方员工社会保险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事宜。3、提供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咨询服务。4、提供双方约定的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服务。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代办员工社会基本保险所需代收代缴的费用,乙方收到甲方按社保中心规定的准确齐全的材料及应付款项后,及时为甲方员工向社保中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乙方为其员工的代缴社会保险情况。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时为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续签了《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协议期限自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有限期为两年,其余约定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养老保险代缴费用,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员工代缴养老保险。2016年9月28日,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西安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养老金费用的处理说明》,称因公司经营原因,导致原告公司派遣员工2014年7月以来的养老社会保险没有按时缴纳,被告曲江劳务公司愿意将原告派遣员工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金508913.72元退还原告。具体退还办法为2016年按季度还款,金额为5万元,还款日期为12月31日前;2017年按季度还款,每季度还款10万元,最后一季度还款15万8913.72元。并承诺被告曲江劳务公司按银行利息承担此款项的相应利息,利息随本金一同按时支付,如不能按时偿还愿意承担每日1%惩罚性利息。2016年11月17日,原告自行补缴了其公司员工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另查,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独资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中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报销单、发票、《关于西安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养老金费用的处理说明》、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曲江劳务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曲江劳务社保代理协议》,合同应属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曲江劳务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被告在未为原告公司员工代缴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应当将原告支付的代缴养老保险的费用508508.84元退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曲江劳务公司退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508508.84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曲江劳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其向原告出具的《关于西安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养老金费用的处理说明》中,自愿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唯利息部分计算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系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的财产独立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被告曲江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对于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养老保险费用508508.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以50850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508508.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72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帆
人民陪审员  李真
人民陪审员  陈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璐
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璐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