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寇永利
人民陪审员 李 灵
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赵丽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