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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均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4民初2159号
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玫,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均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科技大厦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均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北京均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