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2号
原告***。
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熊汉荣,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