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5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成。
申请执行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6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安装款合计5500元。款项付至如下账号:32×××3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名: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履行完上述协议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EMS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EMS反馈因无人签收,邮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张贴了上述文书。
2、2019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在执行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查封了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XX号天翔国际大厦XXX室XXX室一批办公设备等资产,经拍卖、变卖后,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20年4月22日,本院将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8、2020年4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500.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尚有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俊
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