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破8号
申请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318号明天翔国际大厦1幢111室、112室。
法定代表人:*加成。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将作为被执行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大院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4月30日,本院对*家大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设立于2018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318号明天翔国际大厦1幢111室、112室,注册资本200万元整;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食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鲜活食用农产品、食品、餐饮设备、厨房用品、卫生洁具;道路货运经营。
2019年6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91民初62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家大院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安装款5500元。因被申请人*家大院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将*家大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征得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后,本院将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秀捷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苏州*家大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吴婕
审判员杨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