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陈培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B8CF34。
法定代表人夏鹏程。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3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5日,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5日分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均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8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206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22068.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洁盛环境卫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