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4393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