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674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战军,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第三人:***,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已与第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