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12民初3917号
原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8464104G。
法定代表人*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才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2.将**才车牌号鲁AE3209过户出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本案诉讼费用由**才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才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才将其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挂靠在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运输业务,**才用于挂靠营运车辆为陕汽重型自卸车,发动机号码:1609K139772,底盘号码为LZGCL2R419X046116,挂靠期间**才按有关规定和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运营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才自己承担。挂靠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车辆的登记手续,车牌号码为鲁AE3209,但是**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对车辆进行审检,该车辆也已经报废,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才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靠车辆报废手续,**才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甲方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才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才自购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挂靠在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渣土运输业务,车号为鲁AE3209。**才同意按有关规定和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运营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才承担。挂靠期间如**才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有关部门接收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才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车辆鲁AE3209的审验手续。2019年3月27日南山交警大队仲宫支队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鲁AE3209车辆未按规定审验,要求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成车辆审验,**才未在2019年3月31日协助办理完成车辆审验。
本院认为: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才订立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本案中,**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车辆审验,应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协议,并将挂靠车辆过户出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才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
二、被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AE3209的车辆过户出原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仪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