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终4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战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主张与润泽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提供了润泽公司出具的“渣土票”一张。润泽公司认可“渣土票”系由其所出具,但称系为豫C918**号车辆的车主所出具,与***无关。因一审法院未查清润泽公司与豫C918**机动车行驶证中载明的车主即案外人贾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外包关系,案外人贾某某与***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松成
审判员  赵平洋
审判员  曹 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