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3民初303号
申请人: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大星新村。
法定代表人:何弦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仕梅,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路口卡萨国际B栋5-5。
法定代表人:王杰。
申请人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3,6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保全金额超过诉请金额3,625,100.00元,超过部分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625,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俊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琛
书 记 员 杨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