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0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焦联学,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焦联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