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0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焦联学,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焦联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