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13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仕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姣英,武汉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麟,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焦联学与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巡司河第二出口排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协议》,焦联学具体负责对***的招聘和使用,焦联学的行为与本案涉及的***与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存在关联性,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焦联学可能有利害关系。应该追加焦联学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