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某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市武昌区新河街。机构代码:55390183-7。
申请人左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向效林自愿以其所的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武汉世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