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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78784号之一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瞿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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