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达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8238号之二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48238号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已经撤诉,故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3,12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