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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