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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8238号之一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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