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1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祥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5号1栋2单元20701室。
法定代表人:薄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祥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号民初9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祥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宗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