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9218号之一
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中商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96号银鑫大厦17A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商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4日立案后,作出(2018)甘0271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辰光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