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3294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